申请劳动仲裁或诉讼期间,社保费用该由谁承担?
最近有用户咨询小编这样一个问题: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合同解除时间的确定及未能及时办理社保转移手续期间,社保费用由谁承担?接下来小编就来为大家解答一下:
如果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诉讼期间公司是否应该代缴社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依然存续;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劳动者明示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确认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时间即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不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用人单位同意解除或根据规章制度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
所以,只要法院没有认定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应该支付由单位应当承担的社保份额。
审理当中一般会有法庭示明程序,询问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是否要求继续履行的态度。当劳动者明示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在法庭认定劳动合同已不具有继续履行的客观条件时,则可以确定双方办理社保关系转移的具体时间。
当月离职,公司把代缴的社保算在工资一并扣除合理吗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后,有责任于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 由于社保转移是单位的责任,故单位应当支付由单位应当承担的社保份额,单位不应当把应由单位交纳的社保额转嫁给个人。同时,单位还需要尽快办理退工。
至于为什么不能转嫁给个人,道理很简单,单位缴纳的部分是进入社保款中“社会统筹”部分的,并不是直接进入你个人账户,此行为属于单位的社会责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小编对企业的建议
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应该及时给职工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书面证明,同时,应该把职工的档案等相关材料分送社会保险机构和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这样除了可以确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具体时间还可以确定双方办理社保关系转移的具体时间,也可以有效的防止发生劳动纠纷时因审理时间过长而产生大量社保费用由谁承担的新纠纷。
小编对劳动者的建议
当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消极或不作为时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投诉反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照未出具证明或者未送达相关资料的人数,以每人五百元(各地罚款数额略有不同,详情可参考各地职工权益保障条例)计算,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最后附上:
社保转移流程
第一步:打印《参保缴费凭证》
参保人离开本市前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离职证明(加盖单位公章)、社保卡到本市社保局或本市各镇(街)社保办事处打印本人在本市参保的《参保缴费凭证》;
第二步:申请转移接续
参保人持《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参保地的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后面所有手续由两地社保经办机构之间处理。
社保跨省转移流程
1、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暂停手续,并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出具《参保凭证》;
2、由本人或用人单位携带《参保凭证》、转移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当前缴费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
3、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受理申请后,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由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与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后续业务;
4、参保人员前往当前缴费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申请办理保险关系转出业务,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转移申请;
5、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接到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及身份证复印件后,为其出具《参保凭证》;
6、参保人员将《参保凭证》送到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7、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转入申请后,将与本市社会保险管理分局联系办理转移后续业务;
8、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社会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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